驻法院纪检组:公开审理首例县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
10月11日,福建建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由县监察委侦查终结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黄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这是建宁县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建宁法院受理的首例由建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由建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华强担任审判长,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许秀婷出庭支持公诉,由检察院检察员、法院法官组成观摩团以庭审观摩的形式公开审理,80余名县365bet上网导航_bet878365_365bet直播监察委干部、县环保局干部、法院廉政监督员受邀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建宁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建宁县环保局全面工作及主管财务的职务便利,以借工作经费、支付养猪场拆除补助、个人借款等名义,33次从建宁县环境保护局借出公款,共计292.73万元。其中,10.47万元用于环保局违规开支,282.2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有279.26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建宁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挪用建宁县环保局公款的事实。截止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还建宁县环境保护局公款242.73万元,尚有50万元未退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挪用公款279.26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为了保障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在庭前分别与监察委和检察院沟通,协同做好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衔接。整个庭审程序层次分明、张弛有度,审判环节衔接紧密、流畅有序。法庭上,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驻县法院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