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巡察后评估”制度 让“巡察权力”受监督
“县委巡察办对巡察组在驻点巡察期间的履职情况、工作纪律、队伍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评议,体现出‘监督者’也‘被监督’,让‘谁来监督监督者’之问有了回应和期待,我为这种做法点赞!”建宁县水利局党委办主任刘璐说道。
日前,建宁县委巡察机构在全面总结巡察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巡察后评估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巡察组的管理考核。办法明确,从县委第十一轮巡察开始,采取巡察组自我评估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巡察组巡察任务完成质量、巡察工作规范、巡察组日常管理、问卷测评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为保证评估效果,办法制定了四点要求。一是由领导小组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对巡察组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移交线索情况等进行评价打分,客观反映巡察质量。二是由巡察办组建评估小组,对巡察组工作底稿、问题清单、工作日志、信息报送、资料归档等情况进行打分,客观反映巡察规范程度。三是由巡察办主任根据巡察期间巡察组工作纪律、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真实反映巡察组日常管理及干部工作素养。四是由被巡察单位围绕巡察组遵守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从巡察方式、队伍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评价,客观反映巡察组工作情况。
后评估总分实行积分制,五项测评分数计入总分,对巡察成果突出,得到上级肯定表扬的将适当给予加分,对出现失职失责、违规违纪情形的实行扣分并严肃追责问责。评分结果由巡察办统计,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将作为年终考核考评和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建立巡察后评估机制,是严格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强化对巡察监督的一种探索,通过被巡察单位给巡察组‘挑刺’‘打分’的方式,有效筑牢巡察权力的‘笼子’,倒逼巡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建宁县委巡察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建宁县委巡察办将继续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评价体系、覆盖面和问题设置的广度、深度等方面,进行持续探索和完善。(县委巡察办)